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電動汽車充電站、充電樁設計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技術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含代管)各有關單位電動汽車充電站、充電樁建設與改造。
接入南方電網的用戶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范的引用而構成本規范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然而,鼓勵根據本規范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 50052-2009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53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 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 12325-2008電能質量 供電電壓允許偏差
GB/T 14549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
GB 17625.1-2003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GB/Z 17625.6-2003電磁兼容 限值 對額定電流大于16A的設備在低壓供電系統中產生諧波電流的限制
GB/T 50063-2008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
GB 50217-2008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
GB 50229-2006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版)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156-200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 50289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GB 4208-20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
DL/T 5137-2008電測量及電能計量裝置設計技術規程
DL/T 621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
DL 5027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電監安全[2008]23號關于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
Q/CSG 10001-2004變電站安鍵環設施標準
Q/CSG 11516.1-2010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通用技術要求
Q/CSG 11516.3-2010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技術規范
Q/CSG 11516.4-2010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規范
Q/CSG 11516.5-2010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充電接口規范
Q/CSG 11516.7-2010電動汽車充電站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3名詞術語
3.1電動汽車electric vehicle(EV)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電動機驅動的汽車,電動機的動力電源源于可充電電池或其他易攜帶能量存儲的設備。不包括室內電動車、有軌及無軌電車和工業載重電動車等車輛。
3.2充電charg
從外部電源供給蓄電池直流電,將電能以化學能的方式貯存的過程。
3.3充電站EV charging station
具有特定控制功能和通信功能,將直流電能量傳送到電動汽車的設施總稱。
3.4車載充電機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裝在電動汽車上的充電機。
3.5非車載充電機off-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裝在電動汽車外、與交流電網連接,為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提供直流電能的充電機。若無特別說明,本規范所指充電機均為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
3.6直流充電樁D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裝在電動汽車外、與交流電網連接,為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提供小功率直流電源的供電裝置。
3.7交流充電樁A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裝在電動汽車外、與交流電網連接,為電動汽車車載充電機提供交流電源的供電裝置。
3.8充電樁charging point
直流充電樁與交流充電樁的統稱。
3.9充電機效率charging efficiency
充電機的直流輸出功率與交流輸入有功功率之比。
3.10充電區charging area
充電站內為電動汽車進行充電的停車區域。
3.11配電站distribution station
在中低壓配電網中,用于接受并分配電力、并將10(20)kV變換為380V電壓的供電設施的總稱。
3.12諧波harmonic
電力系統的電流和電壓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的頻率為基波頻率整數倍的正弦周期分量。
3.13脈波數pulse number
在一個基波周期內,換流器的換相次數。
3.14諧波含有率harmonic ratio(HR)
周期性交流量中含有的第h次諧波分量方均根值與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數表示)。
3.15總諧波畸變率total harmonic ratio(THD)
周期性交流量中諧波分量方均根值與其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數表示)。
4總則
4.0.1充電站及充電樁的規劃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節能環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使用便利。
4.0.2充電站及充電樁的規劃設計應立足電動汽車產業的技術現狀,同時兼顧未來發展,做到遠近結合、適度超前,并留有發展余地。
4.0.3充電站、充電樁的規劃、選址,應與配電網現狀和近遠期規劃相結合,與配電網的供電能力相適應。
4.0.4充電站及充電樁的設計應積極采用節能、環保、免維護或少維護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
5充電站和充電樁的組成和功能
5.1充電站的組成和功能
5.1.1充電站主要由行車道、充電區、配電裝置、充電裝置、監控裝置等組成。公共充電站還應包括營業場所。
5.1.2具有電池更換功能的充電站應包括備用電池更換、電池存儲的設施及場所。
5.1.3充電站配電裝置由高壓開關柜、變壓器、低壓開關柜等組成。
5.1.4充電站的基本功能應包括配電、充電、監控、計量和通信,擴展功能為計費。
5.2充電樁的組成和功能
5.2.1充電樁由樁體、電氣模塊、計量模塊等組成。
5.2.2充電樁包括交流充電樁和直流充電樁。
5.2.3充電樁通常以成組的型式進行設置,以提高其利用率。
5.2.4充電樁基本功能為供電或充電、計量和通信,擴展功能為計費。
6充電站的規模和類型
6.1充電站規模
充電站規模宜按以下標準劃分為三類:
a)大型充電站:充電車位為16個以上。
b)中型充電站:充電車位為8-16個。
c)小型充電站:充電車位為8個之下。
6.2充電站類型
充電站類型如下:
a)公共充電站:為社會電動汽車服務的充電站。
b)專用充電站:為企業內部電動汽車設置的充電站。
6.3充電機配置
a)專用充電站:宜按照集團使用的電動汽車類型配置。
b)公共充電站:
充電車位為8個以下的充電站,宜均按小型電動汽車配置。
充電車位為8個及以上的充電站,宜按充電站車位的75%服務于小型電動汽車、25%服務于大中型電動汽車配置。
3)站內充電車位按上述配置要求進行布置。
6.4公共充電站的設置
公共充電站設置宜大、中、小相結合,以小型充電站為主。
7充電站選址和充電樁設置
7.1充電站選址
7.1.1充電站的選址應結合城市電動汽車發展規劃統籌考慮,并與配電網現狀和近遠期規劃相密切結合,以充電站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以及電網對充電站電能質量控制的要求。
7.1.2充電站應便于供電電源的取得,宜接近供電電源端,并便于供電電源線路的進出。
7.1.3公共充電站應選擇在進出車便利的場所。宜選擇在城市次干道路旁,不宜選擇在支路和交叉道路路口附近。充電站進出口宜與城市次干道路相連。
7.1.4當電動電力工程搶修車、電動供電營銷車數量較多時,宜設置專用充電站,專用充電站宜設置在供電部門維修基地等附近。
7.1.5新建充電站應充分利用臨近的道路、交通、給排水、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
7.1.6充電站應滿足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的要求,與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滿足GB 50229-2006《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要求。
7.1.7充電站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當與有爆炸危險的建筑物毗鄰時,應滿足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
7.1.8充電站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高溫的場所,不宜設在多塵、水霧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風向的下風側。
7.1.9充電站不應設在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安裝電氣設備的功能用房不應與上述場所貼鄰。
7.1.10充電站不應設在室外地勢低洼、易積水的場所和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點。
7.1.11充電站宜預留一定的備用場地。
7.2充電樁設置
7.2.1交流充電樁為車載充電機提供交流電能,直流充電樁為電動汽車電池組提供小容量直流電能。
7.2.2充電樁宜設在停車場內,根據當地電動汽車發展規劃,按照停車位設置一定比例的充電樁。宜優先在供電營業場所停車場設置充電樁。
7.2.3充電樁宜設置在停車位旁,并靠近配電站。
7.2.4安裝在室外的充電樁外殼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其樁體外殼應選用絕緣材料。
7.3充電站布置
7.3.1總體布置
a)充電站的總體布置應滿足便于電動汽車的出入及停放,保障站內人員和設施的安全。
b)充電區的入口和出口至少應有兩條車道與站外道路連接,充電站應設置緩沖距離或緩沖地帶,附設電動汽車等候充電的停車道,便于電動汽車進出。
c)充電區單車道寬度不應小于3.5m,雙車道寬度不應小于6m。轉彎半徑按照電動汽車類型確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應大于6%,且坡向站外。
d)充電機應靠近充電區設置,電動汽車在停車位充電時不應妨礙站內其他車輛的充電與通行。
e)充電區應考慮安裝防雨、雪的設施,以保護站內充電設施、方便進站充電的電動汽車駕乘人員。
7.3.2電氣布置
a)充電站電氣設備的布置應遵循安全、可靠、適用的原則,并便于安裝、操作、搬運、檢修、調試。電氣設備的布置應符合GB 50053《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和GB 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規定。
b)高壓開關柜、變壓器、低壓開關柜、充電機、監控裝置等,宜安裝在各自的功能房間,且宜設在建筑物的首層,便于運輸和安裝。
c)低壓開關柜與充電機之間、充電機與充電區停車位之間應盡量靠近。
d)當受到建設場地限制時,低壓開關柜與充電機可安裝在同一房間。或變壓器與低壓開關柜設置在同一房間,變壓器應選用干式,且外殼防護等級不低于IP20。
e)當受到建設場地限制時,變配電設施與充電機可設置在戶外組合式成套配電站中,其基礎應適當抬高,以利于通風和防水。
f)變壓器室不宜與監控室貼鄰布置或位于正下方,不能滿足時應采取防止電磁干擾措施。
7.4充電機和充電樁技術要求
7.4.1一般規定
a)充電機宜選用室內型。
b)充電機應采用“一機一車”充電方式,不應采用主從充電模式。
c)充電機兩路或多路交流輸入電源,應均衡接入充電機高頻開關電源模塊,以實現12脈波或更高次脈波整流方式。
d)室內充電樁應根據現場安裝情況,選用落地式或壁掛式。
e)落地式充電樁宜采用電纜下進線方式。壁掛式充電樁可采用下進線方式,也可采用側進線方式。
7.4.2技術參數
a)充電機技術參數參見Q/CSG 11516.3-2010《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技術規范》。
b)交流充電樁技術參數參見Q/CSG 11516.4-2010《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規范》。
8負荷等級與供電電源
8.1負荷及負荷等級
8.1.1主要用電設備
充電站主要用電設備包括充電機、監控設備、通風裝置、其他用電設備及站內照明等。
8.1.2負荷等級
根據GB 50052-2009《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和(電監安全[2008]23號)《關于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中關于電力用戶性質的劃分標準。按照充電裝置在經濟社會中占有的重要程度,劃分為下列兩類電力用戶。
a)在政治上具有重大影響,或中斷供電將對社會公共交通產生較大影響,在一定范圍內造成社會公共次序嚴重混亂、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充電站屬二級電力用戶。
b)不屬于二級電力用戶的充電站為三級電力用戶。
c)充電樁為三級電力用戶。

8.3供電電源要求

8.3.1二級電力用戶的充電站宜由兩回路高壓供電電源供電,兩回路高壓供電電源宜引自不同的變電站,也可引自同一變電站的不同母線段。每回供電線路應能滿足100%負荷的供電能力。
8.3.2三級電力用戶的充電站由單回路供電電源供電。
8.3.3用電設備在100kW以上充電站應采用10(20)kV電壓等級供電。用電設備的容量在100kW及以下的充電站,可采用380V電壓等級供電。
8.3.4交流充電樁應采用380/220V電壓等級供電。
8.3.5直流充電樁應采用380V電壓等級供電。
9充電站和充電樁配電系統
9.1主要電氣設備的選擇
9.1.1主要電氣設備應選用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部門檢驗合格的產品,電氣和電子設備應具有3C認證標志。
9.1.2變壓器
a)變壓器應采用節能環保型變壓器。
b)滿足消防條件下,宜優先選用油浸式變壓器。
c)單臺變壓器的額定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
d)裝有兩臺及以上變壓器的二級電力用戶充電站,當其中任意一臺變壓器退出運行后,剩余的變壓器容量應能滿足全部二級用電負荷的用電。
e)變壓器宜選用整流變壓器,以減小諧波對公用電網的影響。繞組結線宜采用Dd0yn11,也可采用Yd11yn0。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也可采用移相式變壓器。
f)三級電力用戶的充電站,可選用兩臺繞組結線分別為Dyn11和Yyn0的配電變壓器,以減小諧波對公用電網的影響。
9.1.3開關柜
a)宜選用小型化、無油化、緊湊式、免維修或少維護的電氣設備。
b)高壓配電裝置宜采用組合電器開關柜。當單臺油浸式變壓器額定容量為630kVA及以下、干式變壓器額定容量為800kVA及以下,變壓器回路宜采用負荷開關--熔斷器組合單元。當單臺油浸式變壓器額定容量為630kVA以上、干式變壓器額定容量為800kVA以上,變壓器回路應選用帶保護功能的斷路器單元。
c)低壓開關柜宜采用金屬封閉抽出式開關柜。
9.2充電站配電系統
9.2.110kV(20kV)宜采用單母線接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380V宜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
9.2.2采用整流變壓器時,充電機的兩回低壓線路應分別接入整流變壓器低壓兩個繞組系統。其他三相用電設備應均衡分配在整流變壓器低壓側兩個繞組,照明等單相用電設備應接于星形結線繞組側,各單相負荷應均衡設置。
9.2.3變壓器星形二次繞組的低壓配電系統采用TN-S接地系統,變壓器三角形二次繞組的低壓配電系統采用IT接地系統。
9.2.4低壓進線斷路器宜具有短路瞬時、短路短延時、長延時三段保護功能,并具有接地保護功能。低壓進線斷路器宜設置分勵脫扣裝置,不宜設置失(低)壓脫扣裝置。
9.2.5容量較大或重要的用電設備,宜采用放射式供電。
9.2.6低壓配電設備及線路的保護應滿足GB 50053《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9.3充電樁配電系統
9.3.1充電樁的接地系統應采用TN-S。
9.3.2向充電樁供電的低壓斷路器應具有短路保護和剩余電流保護功能,其剩余電流保護額定動作電流為30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9.3.3向充電樁供電的低壓斷路器宜帶有分勵脫扣器附件。
9.3.4成組布置的交流充電樁宜采用鏈式供電。
9.3.5交流充電樁的配電系統應盡量做到三相負荷平衡、各相負荷矩相等。
9.3.6直流充電樁宜采用放射式,也可采用鏈式供電。
9.3.7在新建停車場設置充電樁時,充電樁的計算負荷應納入變壓器總容量中。
9.3.8在已建成停車場設置的充電樁時,應對配電站現有變壓器進行容量校驗,對配電裝置進行校核。
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改造措施。
9.4配電線路及敷設
9.4.1配電線路和控制線路宜采用銅芯導體。
9.4.2高壓電纜宜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類型,低壓電纜宜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類型,照明及插座宜選用聚氯乙烯絕緣護套電線。
9.4.3移動式電氣設備等經常彎移或有較高柔軟性要求的回路,應使用橡皮絕緣等電纜。
9.4.4低壓接地系統為TN-S時,宜選用五芯電纜,電纜中性線截面應與相線截面相同;低壓接地系統為IT時,可選用帶PE保護線的四芯電纜。
9.4.5用于三相用電設備的電力電纜,其外護套宜采用鋼帶鎧裝類。用于單相負荷及直流負荷的單芯電纜,其外護套不應采用導磁性材料鎧裝。
9.4.6低壓電纜截面應滿足最大電流工作時,導體載流量的要求,并應校驗線路允許電壓降,以滿足電氣裝置的正常工作。
9.4.7為便于低壓供電線路引入、引出充電樁,低壓線路的截面不宜大于120mm2。
9.4.8向成組布置的交流充電樁供電的低壓電纜總長度應保證電纜線路正常泄露電流不使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發生誤動作。
9.4.9單芯電纜不宜單根穿鋼管敷設,當需要單根穿管時,應采用非導磁管材,也可采用經過磁路分隔處理的鋼管。
10電能質量的要求
10.1電壓偏差要求
10.1.1供電電源電壓偏差
受電端的電壓偏差值,應符合以下要求:
a)20KV及以下三相供電的電壓偏差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的±7%。
b)220V單相供電的電壓偏差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的+7%、-10%。
10.1.2用電設備電壓偏差
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用電設備端子處的電壓偏差允許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a)充電機及其電氣接口±5%。
b)充電樁±5%。
10.2公用電網諧波限值要求
10.2.1在設計時應重視非線性用電設備對公用電網電能質量的影響,并應采取積極有效的防范措施,減小諧波分量。如不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諧波控制要求,應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10.2.2減小諧波的常用技術措施如下:
a)增加充電機整流裝置的脈波數。
b)加裝交流濾波裝置。
c)三相用電設備平衡。
d)由容量較大的系統供電。
10.2.3用戶的非線性用電設備接入電網所注入的諧波電流和引起公共連接點電壓正弦畸變率超過GB/T 14549《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的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10.2.4電動汽車車載充電機產生的諧波分量,應滿足GB 17625.1-2003《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和GB/Z 17625.6-2003《電磁兼容限值對額定電流大于16A的設備在低壓供電系統中產生諧波電流的限制》中的規定。
10.2.5公用電網諧波電壓的限值(相電壓)要求見表1。

10.2.7當公共電網連接點的短路容量不同于表2中基準短路容量時,諧波電流允許值應進行換算,諧波電流允許值的換算計算見附錄B。
10.2.8當公共電網的連接點不止有一個用戶時,諧波電流允許值應按協議容量與其公共連接點的供電容量之比進行分配。公共連接點各用戶諧波電流允許值計算見附錄B。
10.3無功功率補償
10.3.1無功補償裝置應進行優化配置,采用自動投切。應保證在最大負荷運行時變壓器10(20)kV側功率因數不低于0.95。
10.3.2充電站的無功補償裝置宜安裝在低壓側母線上。
10.3.3無功補償裝置中有關電氣參數應設置合理,能有效消除諧波對電網的影響,抑制諧波電壓的放大作用,同時避免產生諧振。
11監控系統
11.1監控系統組成
充電站監控系統由站控層、間隔層兩部分組成。
11.2監控系統功能
11.2.1監控系統的功能:對充電機、配電設備、諧波監測、視頻監視、火災自動報警及站內其他設備的狀態、參數配置、充電過程實時等信息進行集成,組成自動化及管理系統,實現站內設備的監視、保護、控制、管理和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
11.2.2充電樁的相關信息宜通過專用通信網上傳至配電站終端,并由該終端上傳至相關系統。
11.3監控系統電源
充電站宜設置一套交流不間斷電源,以滿足站內監控系統的需要。其容量宜按3kVA冗余配置。
11.4其他
充電站監控內容與要求詳見Q/CSG 11516.7-2010《電動汽車充電站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12電氣照明
12.1照度標準
充電站各場所照度標準應符合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的要求。
12.2照明光源
照明光源的選擇應符合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的規定。
12.3照明種類
12.3.1照明種類有工作照明和疏散照明。
12.3.2應急疏散照明的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13防雷與接地
13.1一般要求
13.1.1充電站的防雷與接地應滿足GB 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DL/T 621《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的有關規定。
13.1.2獨立建設的充電站屬于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如與其他建筑物共同建設時,應綜合考慮建筑物的性質并經計算確定其防雷級別。
13.1.3充電站應采取防直擊雷、防雷電波入侵和防雷電電磁脈沖的技術措施。
13.2接地要求
充電站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防雷接地宜共用一套接地裝置。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大于4?。
14電氣測量和計量
14.1一般要求
14.1.1電氣測量和電能計量裝置準確度要求參見GB/T 50063-2008《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和DL/T 5137-2008《電測量及電能計量裝置設計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
14.1.2電氣測量和電能計量裝置配用的電流、電壓互感器準確度要求參見GB/T 50063-2008《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和DL/T 5137-2008《電測量及電能計量裝置設計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
14.2表計的設置

15充電站安全防護
15.1消防及安全
15.1.1充電站的建(構)筑物構件燃燒性能、耐火極限、站內建(構)筑物與站外民用建(構)筑物及各類廠房、庫房、堆場、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滿足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15.1.2充電站電力設備的消防安全要求應滿足DL 5027《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有關規定。
15.1.3二級電力用戶的充電站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滿足GB 50016-200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15.1.4充電站應設置滅火劑,滅火劑的選用應能提高滅火的有效性、降低對設備和人員的影響。
15.1.5充電站內應設置消防砂坑(庫),消防用砂應保持充足和干燥。
15.1.6電纜在室外進入建筑物內的入口處,以及電纜在穿越各房間隔墻、樓板的孔洞在線路敷設完畢后,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進行封堵。
15.1.7充電站防治白蟻的措施應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執行。
15.2噪音限值
充電站的噪音限值不應超過GB 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
15.3標志標識
15.3.1充電站內的各類設備、設施及場所應進行標識。
15.3.2充電樁應進行標識。
15.3.3所有標識的顏色代碼、尺寸、內容等應符合Q/CSG 10001-2004《變電站安鍵環設施標準》相關要求。
16對其他專業的設計要求
16.1土建專業
16.1.1充電站的建筑外觀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建筑物內外側裝修材料應選用節能環保型產品。
16.1.2高壓配電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采光窗,窗臺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壓配電室可設能開啟的自然采光窗。
16.1.3變壓器室、配電室、充電機室、監控室的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相鄰配電室之間有門時,應能雙向開啟。上述場所的門宜采用甲級防火門。
16.1.4充電站應設置防止雨、雪進入室內的措施,以及防止小型動物從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16.1.5充電站電氣設備室門口,宜加裝高度為600mm的擋板。
16.1.6室內電纜溝應采取防滲水、排水措施。
16.1.7當配電室、監控室、充電機室的長度大于7m時,應設兩個出口,并宜布置在的兩端。
16.1.8監控室地面宜采用不產生靜電或塵埃的材料,也可采用抗靜電阻燃材料活動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16.1.9充電站屋面應采取隔熱、防水措施。
16.1.10充電機室、監控室的窗戶應有良好的氣密性,以保證電氣設備工作的清潔度要求。
16.1.11監控室不宜與高壓配電室和變壓器室毗鄰布置,如毗鄰時應采取屏蔽措施。
16.1.12充電站建筑耐火等級:
a)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耐火等級為一級。
b)監控室耐火等級為一級。
c)非燃或難燃介質變壓器室、高壓配電室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d)低壓配電室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e)公共充電站營業廳耐火等級為一級。
16.1.13公共充電站營業廳宜采用鋼筋砼框架或排架結構,滿足建筑對防爆的安全要求。
16.2通風專業
16.2.1充電站機械排風應優先選用低噪音通風裝置。
16.2.2變壓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風。夏季的排風溫度不宜高于45℃,進風和排風的溫差不宜大于15℃。
配電室宜采用自然通風,并裝設事故排煙排風裝置。
16.2.3當采用機械通風時,變壓器室、配電室內的通風管道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在進出風口宜加裝空氣過濾器。
16.2.4通風百葉窗應加裝可拆卸的金屬防塵網。
16.2.5配電室、變壓器室、監控室、充電機室內,不應有與電氣設備運行無關的管道和線路通過。
16.2.6監控室溫度宜控制在18℃-25℃范圍內,溫度變化率每小時不宜超過±5℃;相對濕度宜控制在45%-75%之間,在任何情況下無凝露產生。




